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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通稿(下)

发布日期:2025-01-13 13:09    点击次数:68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 时间:2014年6月21日下午 地点:京仪大酒店 链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网站: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网站: 主题论坛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安全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各位同学:“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今天下午有两场活动,第一场由我来主持。首先,有请本场与会讨论嘉宾上台就坐,他们是: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春彦副教授;百付宝总经理章政华先生;银监会法规部黄福宁处长;浦东发展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下面开始今天下午第一轮的讨论,今天下午第一轮讨论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安全”。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2013年是金融互联网元年,2014年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这个说法反映了一种现实,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这样一种发展态势使得我们国家传统的金融体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总之,大家已经感受到了它的冲击力。当然,也有另外一种声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我们的发展带来了一种新的活力,这是对于金融制度变革的一种冲击,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们姑且不论好事还是坏事,好事也罢,坏事也罢,总之,不管你怎样,它总是在那儿,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任何一种金融都有风险,传统金融有风险,互联网金融也有风险,有风险怎么办?就是防控风险,要防范和化解,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自然是少不了的。 第一单元有请到了四位嘉宾参与讨论,从学界到业界、从监管部门到传统金融行业乃至于到新兴的百付宝这样的行业,我们可以看出来,王会长这样的安排是独具匠心的,各方人士都要一展自己的姿态和观点。 首先,有请同济大学刘春彦副教授演讲,大家欢迎! 刘春彦:我觉得今天的会是个开门红,会场背景是红色的,椅子是红色的,名册是红色的,我们喝的水的瓶子也是红色的,应该是开门红。上午听了专家的报告,很受启发。我记得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2012年4月7号在金融40人论坛上提出来的,这是我搜索到的概念,不知道会不会比这个时间更早。今天上午,各位专家对互联网金融已经达成一个基本共识,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金融本质并没有改变。接下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第一,金融的本质是什么?金融的本质是风险,金融业经营的都是风险,我并不把银行划到传统金融范畴里,而把互联网金融划为现代金融,从我的角度来讲,我还没有找到互联网金融和已有金融的本质性区别,我界定为已有金融,包括浦东银行。不管已有的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它都涉及到风险的匹配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三)》的说法,金融是什么?是未来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多种,大家可能比较熟悉,我不再阐述了。 第二,互联网金融是谱系的概念,至少现在还没有完全把各种各样互联网金融形态抽象出一个基本东西,比如:互联网金融可能从第三方支付开始,从马云先生在2005年在惹事达沃斯论坛上提出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这个概念提出之前,实际上支付已经存在了,从1999年开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表现形式。第二,去年还比较热闹的、今年有点销声匿迹的就是互联网货币的问题,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第三,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表现形式可能是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第四,P2P贷款,现在出问题比较多的可能是这个方面,很多人“跑路”了。第五,众筹模式。这五类是不是囊括进去呢?可能还未必,随着发展,可能会出现很多新的形态。这五种表现形式的风险是不太一样的,核心风险可能仍然是信息不对称,这是已有的金融面临的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第三,“去中介化”带来的影响,很多学者都在讲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化的,甚至互联网货币可以去中央银行。去中介化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特征。刚才,强教授讲到米什金,我找到了米什金的一个说法,金融中介和市场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专业信息处理能力,能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在已有的金融市场中中介或者市场大概主要是两大类:比如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当然,也有人把期货衍生品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现在来看,互联网金融对这个领域影响相对比较小,3月份海航期货提出期货交易零手续费,网上交易、网上开户,总体看来,这块影响比较小。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对应的第三种形态,与此相对应的可能是P2P贷款和众筹,针对传统融资,在互联网金融中相对应的是P2P贷款和众筹。 下面,我再针对P2P和众筹去中介化所带来的影响讲一讲:第一,去中介化,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反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很多专家也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我感觉某些程度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大家可能知道,我们的股市不怎么样,但是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在保护投资者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不能抹煞掉,虽然我们的商业银行有点嫌贫爱富,但是商业银行在保护投资者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是众筹和P2P所不具备的机制。第二,去中介化,实际上降低了资金供给者的保护,比如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如果出现上市公司或者拟发行股票公司虚假陈述,甚至证券构思的高管都要承担责任,在众筹模式中好象还没有这样的机制,我认为去中介化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没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保护问题。当然,现在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够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在考虑一个问题,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都有核心的职能,叫中央对手方和履约担保机制,这是2012年《期货交易法》修订过程中专门增加的期货交易所的一个职责,据说,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也要加入这个职能,履约担保应该是高级的担保形态,从商事法律来讲是高级的担保形态。 第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哪里?金融风险就是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我大概讲三方面:第一,经营者的风险,经营者的风险,就是正常经营带来的风险,任何经营都是有风险的,互联网资金的使用者也是有风险的,他的最终最终可能都会传导到资金供给者身上。第二个风险是资金供给者的风险。此外,还可能面临一个更大的问题,资金使用者的恶意风险或者道德风险,现在不是面对面谈判,这个风险可能会更加巨大。中介平台给资金供给者带来的风险。第三个风险,国家面临的风险,我自己也是一家P2P公司的法律顾问,现在投资者或者资金供给者一旦出了问题,他从来不会走法律途径,或者很少走法律途径,最后的风险都是由政府,这也是政府应该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个人判断,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形态比较多、经营者比较多,应当给地方政府配置部分权力,地方政府可能更了解情况,比中央政府甚至可能比“一行三会”更了解情况,因为他离市场更近。 第五,投资者保护的新课题,大家把互联网金融称之为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和另外一个概念密切联系,我们讲的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可能覆盖了那些在已有的金融中没有覆盖的人群,这些人可能存在下面几方面问题:第一,他们仍然是比较弱小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弱;第二,因为投资比较分散,所以,对资金使用者的监管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所以容易搭便车。当然,前面讲到中介机构也没有承担这个责任,这些人一旦出了问题,就不会找经营者,还是要找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来讲,政府应该干点什么?长期的对公众进行金融风险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投资者,是针对社会公众政府应该做这样的工作。 第六,简单的总结,对互联网金融,我们采取什么态度呢?第一,观察;第二,要检查;第三,要诊断;第四,矫正,就是医治,对于新兴的还看不清楚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可以观察一段时间,对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全行业评估;第三,如果发现一些问题,我们要诊断,然后矫正,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业按照王会长讲的进入法制化轨道。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刘教授!刚才大家已经听到了,刘教授总共谈了六个问题,照相路上刘教授说上午这帮重量级的都讲完了,我下午讲啥呀,好象没什么可讲了,刚才大家都听到他的演讲了,讲的不仅有新观点,而且还全面、系统,不弱于上午的演讲。刘教授讲了六个问题,他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和已有金融的区别,传统金融有正规金融、传统金融之说,刘教授用已有金融的说法,这种评价或者这种概括好象比较中性,也比较客观,这个概念挺有意思,我觉得挺好。另外,他讲到谱系的概念,互联货币的问题。同时,讲到去中介化以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多数人认为在互联网状态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所解决,但是,刘教授提出一个相反的观点,这种观点真的值得我们深思。他又提出了风险,经营者的风险、使用者的风险乃至于国家的风险,甚至开出了药方,互联网金融应该更多的由地方政府加强监管。最后,讲到投资者保护问题、讲到长尾风险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有多种保护,今天上午,我们谈到百度诉讼案件已经立案了,我突然想到AIG,2008年次贷危机时候有一个兜底保险,百度就是开一个口,让大家通过他这个口进去,然后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他现在说我承担全部责任,风险真的蛮大的,是不是类似保险公司业务呢,但是又没收一分钱保险费。刘教授全面、系统的演讲对我们有很好的启迪。 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没有风险?风险在哪里?我们看看实务部门怎么说这个事,接下来,有请百付宝总经理章政华先生演讲。 章政华:很高兴,今天王会长也在,百度坐在这个屋里,我们和大家聊金融安全或者聊政策法规,其实有点班门弄斧的意思。我简单介绍一下,百付宝是百度拿的基金支付牌照是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实体公司,目前百度支付和百度金融这两个平台目前是我负责。金融负责人刚好飞到武汉了,我帮我的团队补一个位,跟大家交流一下百度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理解和看法。刚才,听了刘教授和强教授的演讲,我觉得特别好,现场跟大家分享一下百度做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看法,交流互动的形式可能更好一点。 做金融这个市场,其实和其他行业不一样,虽然大家之前在讲互联网颠覆很多行业,但是做金融行业一定要有敬畏之心,这个行业对国家命脉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我一直讲要经过四个步骤才能够比较健康的发展,一个是全民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大家对金融投资理财的认知相对于全球来讲偏弱。第二,大家要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认知的过程,互联网金融跟传统理财或者线下理财有什么区别?要有一个理解和进化的过程。第三,利用互联网金融能够帮助传统金融有一个在流程或者服务上的提升,如果没有这部分内容,互联网只会变成一个渠道,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会找百度合作,如果没有跟原有方式方法集成的话,只会变成渠道,可能你只相当于比较大的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第四,利用互联网技术做一些金融创新,前提是全民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要有所加强。 当前,百度做金融的出发点不一样,百度做金融时,出发点和思考点是如何利用之前的大数据、基于我对互联网用户的认知和传统金融机构探索一种更好的能够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金融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我们的专业是对用户的专业,为什么对用户方面很专业呢?我们覆盖的人群是最广泛的,基本可以覆盖95%以上的中国网民,现在百度一天用户发起请求的搜索量超过60亿次,我今天来之前我也取了一个数据,跟金融相关的将近3亿次,说明用户对跟金融相关的数据还是非常关注的。第二,百度合作的中小企业占比超过了60万家,这60万家又覆盖了除了百度一天50亿次流量,意味着所有用户的搜索是特别奇特的产品,所有行为是跟着用户需求走的,我们对用户需求有非常深的掌握和了解。基于这个数据,我们才想今天互联网金融用户需要什么,去年百度做金融,第一次推出的是理财产品,虽然那个时候P2P和其它产品特别热,我们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今天用户对金融投资渠道信息获取有一些需求,互联网金融产品至少在百度上跟其它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相差非常大,传统上,认为体验人群应该是一线城市,我们看完数据以后,发现二三线城市进行互联网理财的比例更高,说明二三线城市金融产品对用户的服务触动比较弱。 今天主题讲金融安全和法律法规的问题,在互联网上,现在还是信息爆炸时代,鱼龙混杂,这是百度做搜索时遇到的很大挑战,举个例子:一个P2P公司,工商部门可能发了相关的资质和牌照,他想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投放,其实很难说不允许他做,在这之前,需要行业自律标准和法规的出台,百度刚才也讲了,基于行业自律和基于大企业的责任,我们采取了很多降低风险的措施,需要全行业力量一起参与,毕竟我们很难对企业进行约束和监管,这不是我们擅长的。第二,现在很多金融网站出现以后,大家发现很多安全问题,像之前信用卡泄密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是用户隐私、数据的保护,不是一般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做到的,像银行和大的金融机构其实有这个实力。第三,交易风险,随着移动支付和行业的兴起,大家发现安全的问题非常大,前年,我们收购了一TrustGo公司,负责百度卫士,我们现在提出一套技术,在百度卫士下使用手机银行,只要用户发生被盗,是有赔付的,手机上的安全赔付金1亿。第四,如何把行业力量和传统的利索作用结合起来,真正要解决互联网安全的很多问题时候,国内有过非常讨论,不管从哪个纬度考虑,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其实很多问题的发生可能是由从业者缺乏风险意识,如果有很好的解决之道的话,监管配合是更加容易的,中国好象诚信缺失,其实是因为缺少约束力量或者机制,我昨晚也在和宋主席汇报,大家作为不同网民,未来征信功能要能够跟搜索结合,比如在网上搜章政华的名字,如果能出现个人评级或者数据不是面向所有大众开放的,我相信,每一个从业者考虑今天要做一个不道德经营行为时候,都会想到对公信力产生的影响,从我们今天来讲,百度一定要做专业的事情,百度的优势和价值还是对用户的了解和对流量分发功能。百度基于大数据流量,希望帮助传统金融行业机构,而不是自己本身颠覆金融行业机构。 我就讲到这,谢谢! 主持人:谢谢章政华先生!章先生从一开始就谈到敬畏之心,其中做人就应该有信仰、敬畏,对自然、对人类、对他人、对社会的敬畏,这是为人之本,做金融,尤其应该是这样。章先生讲到百付宝做金融的出发点就是抱着敬畏之心为客户服务,借助于百付宝优势,以大数据分析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信息和思考。他刚才提到一个数据,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使用这块,在百付宝业务客户群里有60%以上客户来自于二三线城市,这是之前没有想到的,我们以为只有大都市里时尚一族才会玩这些,没想到二三线城市有更多人借助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财。今天上午彭冰先生讲到技术会改变,其实制度改变的同时,技术的突破可能会引发制度的改变,甚至技术的改变先于制度的改变,普惠金融难以做到,通过技术做到了,对我们有很大启发。他还谈到他们自己做的过程中的做法,比如全行业参与安全交易风险,以及怎么样使得搜索手段跟传统金融结合起来控制风险,作为一个新兴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从一开始就有这样的理念,一直勇敢的往前走,一直在探索和前进,非常好,感谢章先生的演讲! 说到互联网金融,我们都知道分两块,一块是互联网企业做金融,一块是金融互联网,已有的金融企业也在通过互联网手段创新金融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已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怎么样面对互联网态势下的金融业务?我们听听浦东发展银行发展战略部总经理李麟先生的演讲,有请! 李麟: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我一定完成任务,但是今天首先要面对我的上级,还有我老师,今天来了好多高校的老师,还有我的同行,我以前的老东家和现在的心动价都在此。我今天也到了有话要说的地步,但是希望跟任何人都没关,一人做事一人当,自己自负法律责任。 我今天要汇报的是互联网发展需要司法公益,在上帝、同行和老师面前,要有感恩之心,这个环境的发展到了不可不关注、有话不可不说的地步,为什么这个话这么说呢?我们现在有一个感觉,有些地方感觉安全,但是大家没有安全感;有些地方感觉不安全,但是大家很有安全感。前提是什么?就是制度安排和司法公益。我举个例子,最近,股市很安全,制度设计很安全,但是大家没有安全感,资金不向股市流动。但是,尽管理财信用风险有违约,但是大家有安全感,全民买理财产品,这次宏观调控,我们是紧货币,但是出现的情况是宽信贷,泛信贷理财,为什么?尽管信用有违约,大家有安全,为什么会这样?完全阳光、公开和司法正义主导的环境,最近理财产品卖的相当好。 沿着这个主线往下说的话,在解决互联网这个问题上,不管新金融也好,老金融也好,还是已经在做的,还是将来做的也好,我觉得环境可以造就企业的未来,比如,我刚去了南宁,南宁那个地方插根竹子都可以长成参天大树,在北方,即使一根树苗,冬天也不一定能过冬,我觉得制度比技术更重要,是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一个好的技术,能不能长成一棵参天大树,首先,我觉得是两个因素决定的:一个是不是好技术,好技术加好环境肯定可以,一个传统的技术,如果遇到好环境,老树也会发新花,大家也不要小看传统这块,理财卖的好,说明这一轮强总理、温刺激。判断的第一点,互联网技术是不是一个好技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这个世界需要不需要司法公益,两个世界是大家了解的,一个是精神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但是现在兴起了一个比特世界,比特世界的人跟我们现实世界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样的,我是做行业的,我很清晰,所有的行业领域只有ICT行业是技术推动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个行业很可怕,不是你想怎样,而是ICT工程师说了算。我举个例子,大家没用过BP机,这个东西出来了,模拟出来以后,BP机全消失,大家还是留恋的,但是没办法,大家对大哥大有印象,强制性的,从大方块大哥大走到摩托罗拉翻盖一代的大哥大,到后来1G时候,这个技术非常可怕,现在是4G,中国人手机是最多的,不下10部,什么原因?技术决定,这个技术确实体现的是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不是我们自己想到,而是ICT技术工程师推动,他对未来世界的描绘是什么样的?第一,未来世界是宽带世界,以前跑数字,现在跑影像、数字,将来跑思想。第二,未来是移动社会,大家可以不见老婆、孩子,但是谁的桌面上都摆着手机,以前外事谈判规定不能用手机,中国人就是挡不住,现在老外也整天把手机摆桌面上。第三,未来是什么?是移动宽带社会,移动宽带社会就是做到人机并翼,将来也是在比特世界去生活,比特世界现在有比特币,比特世界有银行,比特世界有我们所想象到的任何东西,但是,比特世界和现实世界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实世界有司法、司法公益,比特世界有没有立法?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我们不能一一对应,今天越抽象可能大家感觉越抽象,比特世界有梦回唐朝,国王有嫔妃三千,有兵部、礼部,问题上线上国王能不能来到线下,线上的能不能来到线下,来到线下,能不能见嫔妃,线上嫔妃给皇帝行礼,线下见到的话,行礼不行礼,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如何统一?这就是当前面临的普遍问题。我们可以知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O2O模式肯定是未来的趋势,4G以后,线上和线下,线上到线下、线下到线上,大势浩浩荡荡,不可逆转,突出问题是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的统一,司法是不是一致。我问皇帝敢不敢来到现实世界?他说不敢,为什么不敢?第一,线上嫔妃并不都是女的,线下,在司法公益情况下,人的身份不能改,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在线上,是注册的,不是实名的;第二,愿意不愿意见嫔妃,风险很大,为什么?照片上的嫔妃不是实际的嫔妃,退休的公务员很多,这就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为什么我们要在比特世界强调司法的作用?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有突出的特点,有两大特点:第一,边际成本为零;第二,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它的优点是强大的,但是,缺点太强大了,互联网技术没有边界,金融的资金没有国界,一个没有边界,一个没有国界,产生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我经常举克隆的例子,可怕不可怕?首先是好技术,只要不克隆人就不可怕,它的司法和伦理的底线在哪儿?这个问题没解决,第一,技术和伦理、规范、司法正义第一点要考虑的是定性问题;第二,信息不对称问题,现在现在不对称的情况已经大量的存在,一方面来讲,互联网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第二方面,互联网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果我们这个世界是0、1比特主导的世界,我们常人包括金融机构做ICT的人是无能为力的,分三个层次,IST、ICP和应用,如果信息全是斯诺登掌握的,我们这波人全玩完,这类人可能是潜在的无冕之王,如果没有司法正义保护的话,全放在阳光下,为什么有些领导人把钱埋在地下?也不存银行,更不会上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就是这个问题,高手自在民间,总能知道你在哪里,而且这个已经是公开秘密,只要IT顶尖人下功夫,大家无可遁形。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不对称是常人,但是导致了更大的信息不对称的是非常人,他们是无冕之王。靠司法以暴治暴,找都找不到,这个人干完坏事,你都找不到。 第三,司法公益发挥作用的几个重要领域:第一,线上、线下打通问题,线上伦理和线下伦理如何统一,线下一夫一妻制,线上嫔妃三千,线上皇帝在线下当皇帝,怎么统一,线下人民银行、比特率发行当局跟线下皇帝人民银行怎么对接?这些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第二,不管是传统金融也好,还是互联网金融也好,必须回归行为的本质,行为本质是什么?不能派生一些常人听不懂的话,国标规定22个门类、96个大类,哪有一个新型行业,要是金融就是金融,我们都是一个行业,要是ICT就是ICT,门类很清楚,互联网上男和女可以变,现实中,要么为男,要么为女,就这两条路,男人有男人的责任,女人有女人的权利。第三,回归监管,各个行当都有各个行当的规范,ICT可能要加强立法,斯诺登之类的后续这些肯定需要;二是金融行当的规范很明确,为了把金融行当放在阳光下,银监、中央纪委一年要处理多少金融案子,自己自查,自己清理,如果真的是ICT行当,你的自查自律有没有落实?第四,对于一些极端性的操作和规范必须加大刑法而不是民法,比如钓鱼软件,在座各位正式企业都不会干,但是网络黑手、黑客就是WiFi或者什么,你有什么方法,他全能破,打到他不敢为、不敢想、不敢做,打到他倾家荡产,不管是新金融,还是以前做的老金融,还是我们的未来,这样才能有一个晴天的。 最后一点,关于技术的进步,技术进步决定未来,这个技术要有一个良好的容错的机制,让老实人不吃亏,让一个善意的债权人、善意的行为人、在网上弱势群体机构都受到保护,金融机构包括在座的应用端这块全是弱势,跟工程师相比都是弱势,现在没有破不了的APP,我们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我们要加快这个行业的发展,也需要立法,比如移动金融,浦发搞的比较多,但是如何做到手机和人的并翼,现在手机号带号转网,做到号机为一;二是手机技术硬件指纹技术是不是要促进发展,做好机号为一;三是做到人机为一,见机如见人,这些全需要技术安排,需要制度来促进。 非常感谢大家!谢谢! 主持人:谢谢李总!刚才大家看到了,李总一直站着,我们几个都坐着,大家也坐着,他为什么站着呢?他说感恩、敬畏,刚才一直在讲敬畏,他为什么站着?跟他的出生地有关,我们俩是老乡,陕西的,陕西什么地方呢?户县,在秦岭脚下,秦岭脚下是中国长安,是13个王朝最早文明发祥地,五千年文明和三千年历史都是从那开始的,今年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的年会由我们学校承办,会长恩准这个会放我们那儿,我把长安、西北政法说一下,来自于长安,欢迎大家到西安参与我们2014年的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我们一定做好服务工作,当然,都会像他那样站着。我刚才在认真听,也在认真记,李总讲的非常好,从传统金融企业到有话要说的时候讲起,说的非常好,要有感恩的心,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传统的金融是在线下,今天在线上,以及线上和线下的融合,人类面临着这样一个新的发展局面,传统讲两个世界,毛主席有三个世界理论,他今天也提出三个世界理论,有现实世界、精神世界、比特世界,三个世界理论无敌于天下。在比特世界里,01皇上这样一种做法对现代人们提出了一个很大的挑战,我们既生活在现实世界里,又遨游在精神世界里, 但是又不能脱离开今天正在经历的或者逐步在放大甚至影响着我们的比特世界,也就是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全方位的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尤其是金融生活,在金融生活当中,强调技术的发展是革命性的变化,但是,革命性变化必须有制度保障,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可能克隆人就出来了,克隆人出来会是什么?人类的灭顶之灾,人类给自己挖掘坟墓,人类给自己找到了掘墓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线上和线下对接,也就是如何打通现实世界和比特世界之间的通道,又讲到怎么做,回归到金融本质和监管,在这个过程当中,对于极端的虚拟世界当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反人类行为要加大制裁和打击,尤其是要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谢谢李麟总经理的演讲! 不管是三个世界中哪个世界的,最终还得回归到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中有各种各样的人物,有经营者,有中介者,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还有监管者。下面,有请现实世界以及三个世界的监管者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黄福宁处长讲讲他对互联网金融安全和监管方面的一些思考,大家欢迎! 黄福宁:谢谢各位老师! 刚才,强教授说我来自监管部门,其实我今天完全讲点个人的思考,不代表我们的部门,也不代表银监会。 我们今天讲的话题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安全。金融安全的落脚点还是放在金融风险的防控上,做任何一件事情都会有风险,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所以,既然讲金融安全,还是要讲金融的风险,金融的风险,只要能够做到可防可控,就应该说是安全的,或者说用行业内常讲的话,只要风险是可识别、可计量、可监测、可控制的,那就认为达到了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防控已经达到目的了,可以认为是安全的。 互联网金融跟金融安全或者金融风险,主要因为互联网是一种新兴技术,要说新,已经不新了,已经多少年了,只是和金融结合可能是比较崭新的,作为一种技术革新,对于法制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在人类历史上也不是第一次,法律制度千百年来也应对了很多次技术的挑战,比较基本的观点应该是法律对于技术革新应该处于技术中立的态度,法律关注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作为一种交易活动,我关注的是这种交易活动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活动下风险在哪里,当事人为此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至于你用什么样的技术方式完成这项金融交易,我觉得这不是法律关注的一个核心或者重要问题。法律要秉持中立的观点才能允许当事人或者市场通过不同的技术途径完成交易,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刚才李总讲线上、线下世界怎么统一,不管线上还是线下,法律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只是只有当线上世界影响现实世界时候才需要法律干预,如果完全虚拟世界,既没有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产生任何影响,法律是否干预本身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对于法治来说应该是一种技术中立的态度,民事法律也好,监管法律也好,至于采取什么技术做金融都应该是允许的,都应该采取一视同仁的相同原则。 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给我们的风险管理带来什么样的挑战?传统风险分析的框架基本上可以适用,就银行业来说,银行业讲风险,有人讲八大风险,有人讲九大风险,最主要是金融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等等,就互联网金融来讲,摆第一位的可能是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最突出的是两点:二是信息安全问题;二是资金安全问题;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想做互联网金融,首先要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也就是百度百付宝老总刚才讲的,怎么样发挥自己这方面的技术长处,甚至不惜花重金收购一家企业,这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做这个工作,后果非常可怕。今年2月份,曾经是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网站MT.GOX突然宣布破产,为什么破产呢?网站上有一个漏洞,这个漏洞造成什么呢?客户提取一个比特币之后,网站没发觉,还可以进去,有黑客发现了这个漏洞,反复提取比特币,把客户存的74万比特币提光了,自己拥有的10万比特币也提光了,他的最有价值的资产全没了,只能申请破产。信息安全是我们做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前提。除了信息安全以外,法律需要关注资金的安全,不管参与什么样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客户作为资金的融通方,资金到真正的资金使用者之间或多或少会有在途期间,怎么样保证资金安全?这可能是互联网企业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如果客户融通方,如果是客户资产,通过什么样的法律形式确保这笔资产在客户名下能够按照客户意愿支付给客户指定的资金的使用方,这是在途资金的问题。你怎么样确保是你的客户发出的资金转帐指令?要建立一套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当客户资金存放在现有金融机构或者银行客户时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帐户和银行帐户之间怎么关联?怎么样识别客户?怎么保证是你的客户发出的指令?也保证是你的客户因为这笔交易所发出来的要求转给某一个指定的资金使用方,这是我们需要解决或者需要关注的关于资金安全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客户的信息安全,还是客户的资金安全,总的来说,在风险管理上都可以认为是操作风险问题,操作风险的问题要让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我说的商业模式帮你客户打理金融业务,做到言行一致,我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中间不会出差错。 除了操作风险之外,接下来要考虑互联网金融企业所谓的战略风险,用这个词也许不太贴切,我想说商业模式问题,刘教授刚才讲到互联网金融去中介化问题,由于我们是互联网金融,特性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大家标榜的这种互联网精神就是每一个人在互联网中都可以成为节点,成为一个中心,或者说网络是去中心化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很多自媒体,大家都以自己为中心,自己可以取代原来的中介地位。放在金融领域来说,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去中介化,银行可能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其实传统金融也有去中介的形式,比如民间借贷也是资金的使用方跟资金出让方直接达成一个协议,其实也是一种去中介化。即使在传统的民间借贷领域,实际上也有很多民间借贷中介,他们作为职业的放贷人,在资金出让方和使用方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个,中介的出现有必然的经济的合理性,或者说有制度安排的价值所在。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有相当强的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投资时为什么会更多的选择借贷而不是选择股权投资,因为我们希望把风险留给使用方,让使用方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而我们不愿意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之所以能够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挥作用,就是因为银行把贷款人的风险全部兜了下来,对于存款人,能够保证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所有信用风险都由我银行来承担。也就是国际组织讲的,银行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信用转换跟期限转换功能,只要承担了这两个功能,就应该说发挥了银行的功能。即使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这种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刘教授刚才讲到互联网金融是不是真的降低了对称信息不对称,这也是值得探讨的,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都是陌生人情况之下,怎么能够放心的把一笔钱交给你根本不知道的另外一个人,你都不知道他在做什么,也不知道用资金干什么,只要还存在对风险的担心,信用中介就是有价值的。 如果互联网金融不能够完全去中介化的话,我们就需要考虑还会有谁来承担中介的功能。比如类似P2P网站,在某种程度上发挥了中介的功能,只不过按照现有法律框架不能发挥信用转换的信用中介功能,事实上也发挥了信息中介的功能,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需要对借款人的信息做一定的筛选,甚至是对出让人的信息做一定的筛选,事实上也有一定的信用核查职能。如果我们没有办法完全去中介化,那么,只要不去中介化,我相信传统的关于信用中介监管的法规甚至一般的民事法规应该还是继续适用。如果我们能够发现去中介的办法的话,在能够去中介的情况下,但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存在,我们需要考虑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保证资金融通方在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完成金融活动,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跟金融安全最主要的落脚点还是落在金融风险问题上,金融风险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制度基本能够适用,只是由于技术的进步我们可能需要针对技术带来的挑战和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做一些相应的调整,相应来说就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给我们提出的课题。 谢谢! 主持人:谢谢黄处长!黄福宁处长的发言中讲到金融风险的控制其实还是基于最基本的金融风险问题,在互联网时代,怎么样控制金融风险?他提出互联网条件新的金融风险跟传统上的金融风险没有区别,人类历史上发生过多次技术革新对法律制度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又一次而已,在这样的观点之下,回应了刚才李总提出的问题,线上线下如何打通?如何完善?黄处长也给出了结论,还是法治和监管,通过法治以及法治下的监管打通互联网条件下的金融风险。对互联网技术采取什么态度呢?无论是学界也罢,还是业界也罢,监管界也罢,他提出采用技术中立的理念和思维,在这样的理念和思维之下,业界以及监管界要考虑风险在哪里,主要是操作风险和信息安全以及资金安全的问题,尤其是提到了新的互联网条件下身份识别系统,传统靠折边对角识别,后来发展到密码识别,互联网条件下有了更新的识别手段,要加强技术改进。另外,回应了关于去中介化的问题,大家的结论基本一致,虽然在互联网条件下会点对点的进行多种多样的金融活动,但是,由于金融风险始终是存在的,金融中介也是不可能消亡的,进一步的说,传统的银行业在互联网条件下会改进和完善,但是不会消灭,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其实真的是这样,只要有金融风险存在,那么传统的金融业(比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永远不可能消亡,原因是什么呢?源于需求,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有些人如果想投资到股市上,他会看报纸和财报,会搜集各种信息,有些人把钱往银行一扔,光拿利息就行了,风险由银行承担,这部分人永远存在,有两类人的需求价值,对应这样的需求,必然有这样的金融机构,比如互联网金融和传统的金融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当然,有人说如果去中介化,将来金融监管机构就不存在了,或者少多了,监管机关也不会甘心,监管有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我们越来越多的转向行为监管,只要有这样的行为,照样可以监管,这个问题肯定不是我们所担心的。重要一点在于要保障安全、控制风险。在现有的前提下,黄处长又提出一个新的观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基本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只是需要一些调整、修补和完善。 这个单元的四位嘉宾都进行了发言,现在开放一下,在座的各位嘉宾有没有参与讨论的?可以给他们四位提问。 嘉宾提问:我是中国银行法律部的徐颖,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参加论坛。我有一个问题想提给银监会的黄处长,10号文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了一个新的规定,讲到银行要与第三方业务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时要建立双重因素验证,一种物理网点,还有一种电子渠道,还有一种其它有效的方式,我想请教两个问题:第一,哪些可以算做其它有效的方式?第二,在电子渠道验证时,10号文要求双重因素验证,一般情况下,什么样能够符合双波因素验证条件? 黄福宁:谢谢你的问题! 我只是谈我个人的观点,坦白地讲,这个文也不是我写的,我只能谈谈自己的理解,也不代表部门意见。 刚才,银行跟第三方支付合作时,怎么样确保银行能够确认是经过客户允许从客户上发放的资金,你讲到其它渠道,正好回应了我刚才的提到,对于任何技术,法律都应该持开放态度,我们现在知道有物理网点和电子渠道,也许我们不知道将来还有什么样的形式,任何法律都会持开放的态度,允许创新或者探索一些新的方式,但是,我的要求是一样的,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关联时要有确认。 你讲到双重因素的问题,这是各个银行提出的一些做法,为了保证安全,需要通过双重因素,通过某一个因素的确认之间能够产生交叉验证,至于采取什么样的交叉验证方式,我想这个不是我们关注的问题,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应该通过多种渠道的确认之后互相能够验证,从而确认支付意愿是你的客户的意愿,法规本意应该是这样。 谢谢! 主持人:这是一个很现实的政策问题,而且黄处长也做了非常圆满的解答。 嘉宾提问:我是小牛资本的张翔。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黄福宁处长,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现在遇到了一个趋势,整个P2P平台必须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模式,在具体业务中,有银行、有第三方支付,对于托管的技术要求和承担的责任,目前沟通过程中发现很多不是很明确,我不知道黄处长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考虑或者方向性的内容。 黄福宁:坦白地说,其实我也不负责P2P法规的制定。我刚才也表达了这个意思,不管做什么样的金融,特别是在P2P情况下,你标榜的是你客户资金的出让方跟使用方都是互相直接交接的,你这边只是平台作用,在途资金这块怎么样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我们也知道,去年以来有所谓的P2P“跑路”等等提法,你刚才问托管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我刚才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托管最重要的是这笔资金在进来之后能保证没有客户支付要求的话你不应该自己挪用,或者说自己不能放到别的投资项目上去,问题是托管机构跟P2P之间应该签订什么样的协议,以落实要求,这可能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款或者合同条款问题,可以详细探讨,指令的发出、资金进出帐户的要求怎么设计,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谢谢! 嘉宾提问:请教刘教授一个问题,刚才说到双因素认证这个问题,比如我这边输密码,那边有短信通知,双因素只是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但是并不能达到电子签名法上可靠的电子签名效力,它们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就出现一种情况,假如达到双因素,但是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不当于手写签名,这时候如果出现风险,民事责任应该怎么分配比较合理? 刘春彦:关于民事责任,我暂时没考虑到。回到基本的民事法律,不管是已有的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它都是一种交易的方式,交易方式要回归到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经过验证,我看到很多银行都是这样的,经过密码认证的都视为合法交易,这种方式是不是能够免银行的责任?我还是有一点异议。但是,从商法角度来讲,可能是合法的交易。 主持人:谢谢!按照时间安排,这个单元的时间到了,提问也就到此结束。 非常感谢第一单元的四位演讲嘉宾的演讲和三位精英的提问!第一单元还是非常成功的,互联网金融最终是金融安全,金融安全要带来幸福和安宁,但是大家都要敬畏和感恩,否则就黄了。 谢谢大家! 主题论坛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主持人:首先,感谢到现在还没有离开会场的嘉宾们!请大家继续坚持到最后。 首先,邀请发言嘉宾到主席台就坐,他们是:黄震、陈剑、吴景丽、吴显勇。 现在,进行下午第二单元的讨论,王会长精心安排了四方面的代表,我们这个单元要讨论的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既然是金融问题,理所当然的要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一个半小时左右的时间,我们想这样安排,每位嘉宾讲15分钟以内,我们多留点提问和讨论的时间,稍微活跃一点。 首先,请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的黄震教授做主题发言,大家欢迎! 黄震:感谢王会长!感谢吴老师和在座的各位还在这里坚守! 今年3月15号,我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倡议书,《倡议书》在新华社、中国网等等发布了,觉得在金融消费日益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创新日益普惠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日趋严峻,我做了金融3.15网站,我现在是首席专家,去年,随着金融创新的产品越来越多,同时,很多人忽视了风险,所以,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投诉无门。好在,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很多人自发组织起来建立QQ群进行维权,建立微信群进行维权,建立微博联系进行维权,自媒体给他们提供了维权的机会。由此我想到通过互联网其实是我们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利也很便捷的方式。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事后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才投诉,才要揭露事情的真相等等,可能很多已经无法追回,有些卷款“跑路”了,不知道跑路者跑到哪儿去了,互联网其实不仅仅是事后救济的补救手段,就像律师服务,法官们也想到了,不能等到打官司时候才想起要进行权利的救济,要把思维往前伸,怎么样消费者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保护,甚至在交易发生之前就能够有一种权利的意识等等。所以,继续沿着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进行思考。 由于互联网平台给我们提供的便捷交易往往是一件事跨界的打通起来,所以,风险的提示往往不足,一些产品开发设计时征求我的意见时,我说还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利,知情权是否充分告知,交易选择权是否有所提示,风险是否告诉消费者了。我在阿里支付宝支付环境提出了这样的建议。虽然可以打通从支付到基金再到协议存款,你看到的是非常便捷的余额宝,风险提示是不是应该一步步提醒呢?后来有关的产品开发和主管部门同志也认为我的建议有一定道理。所以,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维权手段,也是一种行权手段。我们再往前走,互联网还是一种赋权工具,没有互联网时代,我们没有机会行使很多权利,有了互联网以后,每个人随时随地想着、盼望着和行使着我们的权利,比如知情权,过去我们讲知情权是可能要等发布者给你不给你的问题,有了互联网之后,互联网的第一波是门户网站,门户网站给我们提供很多资讯,不断给我们资讯的过程也就培养了我们的知情权意识,反过来,我学生时代丢了一个学生证,要进行信息公告,在报纸中缝发了公告,那个公告有什么意义呢?连我自己找半天都没找到,信息的可获得性非常差,但是,只要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别人通过搜索就可以搜索到,加上搜索工具,我们的知情权更容易实现了。第二,话语权,原来在传统时代,话语权牢牢控制在我们的喉舌--报纸、电视、广播,有了互联网之后,大家觉得我可以办网站,有经济实力才能办网站,我办了残疾人就业网,已经烧八年了,每年烧掉我几十万,确实不容易,帮残疾人行使一定的话语权,自媒体时代了,每个人开微博,几乎不要成本,每个人开微信,朋友圈里发一下,也几乎没有成本。于是,话语权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同时,微博时代和微信时代有所不一样,在微信行使话语权的时候,都是在熟人圈,所以是有截至的,在微博里,不知道谁在看我发布的内容,不是确切的对象,有些人可能在发泄自己的情分,有人说微博是泄愤场,微博是温情提示平台。虽然微博、微信的话语方式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话语权掌握在消费者手里,当我们进行金融交易或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感觉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很可能更多的选择用微博。求助时,可能会放到微信中,因为是熟人圈,能够得到切实的帮助。话语权在转移。同时,互联网起来,有专业平台提供交易,过去叫货比三家,所以,交易成本很高,在互联网上,由于有了融360、91金融等等垂直搜索平台,我们比价很容易了,现在有一键比价软件,按一键就可以知道同样产品的价格优什么不同,交易选择权更便于实现了。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维权的工具,也不仅仅是交易过程中行权的辅助,更是一种赋予我们很多新权利的环境、条件。 随着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每个人,我提出有五大权利的转移,我们每天也乐呵呵玩着的,微信群,就是一种自组织,过去我们说用QQ群,形成一种组织,但是QQ群控制性很强,QQ群发起难度比微信群大,是一种自组织,一定程度上解构了过去我们对于社团管理的审批权,过去消费者没有结社权,通过微信群,可以很快行使结社权。包括监督决策等等,海选超女时我们就用短信行使权利,用短信选出李宇春等等明星,现在我做残疾人促进就业网,可以点赞。另外,有的机构以后奖金的多少由点赞的多少决定,今后的决策权可能也会在互联网上行使。互联网金融是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互联网金融更大程度上赋予了金融权利。过去我们说要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享受权利的机会都没有,怎么保护呢。首先要让这种权利有实现的机会,这样才有保护和救济。过去法学讲的太靠后,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已经从过去的最末端用户转变成为在互联网时代最核心、最前端和最后落脚的考核点。互联网金融始终要以金融消费者(用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逻辑的确立,使它改变了结构,大家看过去的金融学,什么地方才讲金融消费者呢?在最末端讲,现在把金融消费者放在最中间位置,从金融消费者潜在需求挖掘开始,挖掘需求,然后进一步分析需求的满足方式,然后进行产品开发,再到价值的匹配,通过互联网技术可以高效、低成本和扁平化的实现,去掉了中间很多环节,永远直接面对通过手机可以和方便获得的服务,互联网金融就是屌丝金融,就是草根金融,是指它作为用户是一个可能经济基础并不雄厚,过去要5万、10万以上才可能获得某种金融服务,甚至百万级以上,阿里1块钱可以理财,以这个作为起点,用户参与的降低,并不是说它是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作为用户,草根金融或者屌丝金融可以享受到金融服务,有的学者有不同看法,可以进一步讨论,一定要以这个为中心才可以理解为什么互联网金融是屌丝金融、草根金融,消费者已经作为核心,并且导致产品流程、服务流程、交易结构都产生了巨大的改变。所以,金融消费者不仅仅是事后律师打官司、请法官判决的问题,而是从一开始确定理念和怎么样进行金融创新以及怎么样进行金融交易结构设计和服务的实现途径都始终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点来实现,过去我们消费者就是上帝,捧的高高的,可是经常摔下来的时候摔的狠狠的,今天作为一个中心,网络时代,大家都说是去中心化的时代,是指机构要去中心化,同时,消费者自己可能要去中心化,作为经营者来说,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就是对象思维,大家都是互联网上的一个节点,提供服务时始终要围绕对方提供服务,需求的满足就是权利的实现,这是互联网崛起以后我悟出的一个重要道理,如果需求不能实现,讲一大堆法律权益,一点作用没有,当能够提出需求实现途径时,你就赋予了权利。 第二,金融创新,创什么?潜在的需求,或者用更便捷、更低价的方式满足已有的需求,这就是满足行使权利的过程。通过互联网金融,我们可以重新定义权利和重新寻求一套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障机制。这部分的文章还在写,希望有机会再想大家请教。 谢谢! 主持人:谢谢黄教授!黄教授是一年来互联网金融法学界一位比较活跃的教授,他发表的文章比较多,今天随便讲讲,就刹不住车了,已经超过15分钟了。黄教授提出了很好的观点,提出互联网给我们消费者的金融权真正带来了新的天地,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金融权,通过互联网才能真正实现,而且不仅是赋权,而且便于行权和维权。互联网金融本身的起点就是立足于实现消费者权利,这个观点非常新颖。同时,他也提出既然如此,从互联网金融从起点开始就应该时时刻刻把消费者利益作为中心,产品的创设、销售、发展都要围绕消费者权益,本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观点很新颖,听了很受启发。 接下来,请来自消费者的娘家中国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女士发表她的观点,大家欢迎! 陈剑:非常高兴今天能参加会议,能够很众多的专家一起学习,收获非常大。在这儿,简单地讲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想法。 互联网金融这块,今年各界的关注都是非常强烈的,比如“3.15”前后有关金融业务被暂停的问题,最近国家也在起草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其实互联网金融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各界关注很多,而且又发生了像旺旺贷这样的事情,有倒闭的,有卷款潜逃的,消费者权益更加引人关注。 我想谈的第一个想法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是什么?电子商务也罢,互联网金融也罢,我们观察到一个问题,它有些特点:一个是消费者需求主导型的一种经济,什么意思呢?不管众筹模式,P2P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实际上里边有一个非常大的核心点,就是消费者需求引起了相关经营者的极大关注,并且把这种需求转化成为一些新的经营模式,最终,促进了一些新兴业态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下,是消费者需求导向型的经济。第二,贴近性,互联网金融中有很多信息是提供给消费者的,同时,非常亲民,用专家的说法,就是很大众化,过去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关注资金非常雄厚的大的经营实体,对于普通消费者很小的资金不放在眼里,现在一些金融机构仍然如此,比如很大的银行,过去在柜台上也可以办理小额业务,现在明确提出:“2万块钱以下的服务不在柜台上通过人工提供,以后要通过POS机实现。”但是忽视了一个问题,消费者群体极为广泛,有年轻的消费者,也有中年的专业的消费者,还有老年人,还有弱势群体,他们不会使用POS机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一概推向非得使用这种机器,实际上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某种排挤,我们就看到了一个差异,互联网金融关注的群体是小而微的群体,是被大银行忽视的群体,具有亲民性,非常贴近消费者。第三,具有快速性,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快速的到帐、需求的体现,都通过快速的方式展现给消费者。第四,互动性,刚才,黄老师也讲了,出现维权问题时可以通过QQ、微博等等各种各样的途径来展现我们的需求,而且还可以通过相应的规则进行制约,这样四个性质使得互联网金融在特别的情况下关注消费者的需求、贴近消费者、并且服务消费者,而获得了一个新的商机。互联网金融是消费者本位的发展。 第二,消费者最关心什么?消费者有九项权利,在金融领域,也有很多,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比容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索赔权等等,最核心的市安全权的问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有些银行会遭到信息泄露问题。第二,资金安全问题,比如46%投诉是质量问题,24%是售后问题,20%是合同问题,质量里有很多涉及到资金安全,比如盗刷,还有卷款潜逃,还有沉淀资金以及利息的管理等等。第三,信用安全问题,进行网络宣传时虚假宣传,对于公司的信誉无限扩大的宣传,比如最大的、最安全的网络借贷平台,但是卷款潜逃了。再有,风险提示不到位,都和主体的信用相关。第四,系统的安全,会出现一些系统故障,会受到网络攻击,数据处理不到位,造成款项的拖延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售后服务的问题,比如客服人员不接电话,或者拖延、推诿,还有一些其它的问题,这是消费者关心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和一般的金融也有相同之处。今天上午还讨论了一个问题,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但是涉及到怎么管理的问题,白马是马,黑马也是马,但是毕竟还有点不一样,比如:上午讨论到互联网金融有些特殊的地方,主体比较模糊,比如平台的性质是什么?责任是什么?比如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风险,比如责任承担的不明确,比如新兴业态的不断发展,比如说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它的不确定性,说到底,相对来说,在一个新技术支撑之下有众多模糊地方的领域。 处理这个问题有几个原则:第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第二,行为管理与机构管理的区分原则,从国外来看,更多是对于行为的监管,不仅仅是对机构的管理。第三,创新和规制的管理,现在有很多新一代消费者更多的是采用网络金融模式,当然,也有的第三方平台提出我们不应该受到政府过多的管制,上午有的专家提到没有管理之下的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长期的、永久的健康发展,创新和规制要并举。第四,监管和社会力量的问题,仅仅靠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充分发挥民力。 国外的一些做法,从国外来看,我们也看了一些专家的研究成果,比如在第三方支付上,欧盟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并且实行专门的帐户管理沉淀资金,限制挪用。美国没有许可方面的规定,但是沉淀资金要专门放在商业银行无息帐户里,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第二,网络信贷这块,美国归为证券类,并且注册成本非常高,严格的进行披露信息管理。欧盟先要进行注册,然后再允许发布网络信贷广告,并且严格披露义务,同时赋予消费者反悔权14天。众筹方面,适当的放开管理,并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消费者保护等方面都有相应的约束。总体上来说,国外对相关的互联网金融要进行立法规制。 在我们国家,我们建议:第一,加速立法,要区分不同的经营形式进行监管,包括准入门槛的问题,包括资金管理的问题,包括行为规范的问题,包括报告制度是不是加强建立,包括监管主体以及手段,是不是更多的利用大数据的问题,更多的关注消费者举报的问题,更多采用自媒体方式维权的问题。第五,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处于非常弱势的状态之下,在举证分配方面是不是应该向消费者倾斜。第六,法律责任,比如相关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第七,跨境保护的问题。加速立法是非常关键的,虽然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但它有它的特点,应当针对这些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制。 第二,加强保护,我们建议个人信息的保护,新消法有规定,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各行各业具体的落实,在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领域是不是应该加强对于消费者保护的细则的规定?包括征得消费者同意,有限的收集,严格的保管,有限的持有,妥善的销毁,这些规则都应该具体建立,而不仅仅停留在新消法原则规定上;二是系统安全问题,是不是应该建立国家相关的管理标准,包括灾难的控制以及前置的程序要求;三是在资金方面是否应该有托管制度、担保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等等,加强对消费者资金在途以及向外借贷等等各方面的资金安全问题;四是信用问题,目前,咱们国内正在进行企业注册制度的改革,信用这块,不同的政府部门都有信用平台建设的规划,包括工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但是,作为消费者来说,他希望国家有统一的出口能够查到这些信息,比如P2P平台的信誉怎么样,应该从一个出口就可以查到,而不是上各个政府网站上查,国家对于信用整体体制建设上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要让各个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能够整合,如果不能够提供的话,应该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法律做保障来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风险预警问题,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众多的情况,这些情况应该及时的告知消费者,让他们作出更好的抉择。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大多数平台经常会有格式条款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有说明义务、提示风险义务、公平合理制定条款内容的义务,这些义务应该通过相应的规定进行落实。 第三,畅通渠道的问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都是内设的专业的保护消费者的机构,我们觉得应该加强和消协组织的交互合作,以便实现对于更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是建立成立更多专业的自律组织,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自我结社、自我监管的权利,应该赋予广大消费者举报的权利以及反映的权利。 第四,有关教育的问题,消费者自身意识的觉醒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经营者的自律是非常关键的,应该加强风险意识、法律知识的传播,使得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增强。 谢谢各位! 主持人:陈主任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谈到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她提出有关立法的、监管的以及行业自律等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很多具体的细化的建议,很有针对性。 下面,有请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法官发言! 吴景丽:我今天的发言,只是代表我个人的意见,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意见。 今天来到这个会场,我简单地说几句:第一,现在的社会实际上进入了一个微时代,无论是从微博、微信,还是小微企业,个体的选择权、需求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实际上这中间也有一个权利下沉的过程,就是权利沉淀,包括如上的权利进一步得到社会的重视。从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来看,确实也可以看出我们从板线式结构由于个体权利的张扬和需求得到重视进入粒子化结构,我们必须把握时机、效果和度的分寸,然后制定相关的解释。 对于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到几大形式:有第三方支付,有P2P,有众筹,还有网上理财。从P2P来讲,我认为P2P的本质实际上是民间借贷,P2P的性质实际上就是网络中介平台,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是居间合同,是居间人的角色。在这里,实际上还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有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还涉及到担保、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为什么P2P平台现在得到这么广泛的传播和发展呢?也是由于以前融资渠道一直不畅,民间金融转到线上来,更加的阳光化,民间金融为什么以前没发展起来呢?一个是网络技术手段不够,另一方面是大家不是很信任,信息的收集没有采用互联网形式,大家很担心,在银行,无论是投一笔资,还是储蓄,我们很放心,因为银行相对来说有国家备书,它的资产在审查过程中是有担保的,有一定的物品担保才可以贷款,所以,大家很信任。P2P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化程度相对来说更高一些,P2P平台通过大数据的搜索、选择可能还是比较有保障的,现在表现的是投资人比较多,有时候借款人还不够,现在很多P2P平台是跟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作,由这些公司提供借款人,投资人在网上发觉,我们国家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比较多。从这一点来讲,中国的P2P平台和美国并不完全一致,第一,我们引入了担保;另外一点,已经不是一种纯欧美血统了,有了自己的一些创新。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发现了很多问题,表现为有些P2P平台涉嫌非法吸储,如果非法吸储,实际上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角色,应该是违法的。另外一点,P2P平台当中,自己建立了资金池,没有经过第三方托管,平台可以动用这笔资金,如果这样,投资人的资金不能得到安全保障,可能有被平台挪用的风险。 鉴于P2P当中的很多问题,比如格式条款当中也可能存在着霸王条款,我们要求做格式条款时不能有减轻或消除自己责任而加大对方责任的条款,如果有是不可以的。还有电子合同效力问题,电子合同应该予以认定,对于投资人来说,电子证据的保存比较难,而且还涉及到认证问题,P2P当中有债权转让,传统方式要通知债务人方可生效。据我分析,实际上众筹的本质是融资,在我们国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初创阶段都是由发起人自己筹集资金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一种是发起设立,一种是募集设立,如果发起设立,是由自己筹集资金。募集设立可能要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募集设立,也得经过国务院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第87条规定,如果募集设立,应该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根据第88条规定,还应该由银行进行代收资金,跟银行应该有代收协议,现在的众筹平台当中,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还存在着不契合,我们的股权众筹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可能做的都比较小,尤其是我们国家,现在在这方面还没有开展起来,也是基于我们国家法律上的立法现状。如果开展股权众筹,原则上说,应该经过国务院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应该由证券承销商进行,应该由银行代收资金。证监会本来打算在6月份在这方面作出某些方面的规定,众筹毕竟是收集了一些资金,相当于把民间闲置资金用于初创企业,因为我们国家天使投资人不够,对于初创企业的设立、发展可能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要根据我们的具体国情作出相应的规定。 目前,无论P2P也好,还是众筹也好,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很认真的思考,在现有的法律规制当中,从《刑法》角度来看,目前具体的规定有三个方面:第一,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非法集资的解释。第二,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吸资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2014年3月25恩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公安部和最高检的规定,单位是100万资金、150户就涉及到非法集资,个人是20万、30户涉及到非法集资。从《证券法》的角度来讲,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非法发行证券,向不特定的人发布,或者向特定对象,但是累计超过200人,或者以广告引诱等方式发布证券的都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范围。从最高检和公安部立案规定来说,非法发行证券其实30人、50万资金就是不允许的。 鉴于现在的情况,我们最新做除了“两高一部”关于非法集资的意见当中加重了这方面的处理力度,把向社会公众的社会公开细化了一下,向社会公开包括了两方面:第一,向亲友推荐吸资时,虽然亲友是特定的,如果亲友是向不特定的人,也算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第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一些人吸收到单位当中来,表面上是单位内部人员,实际上本质上还是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进行了非法吸收资金。从《刑法》角度来说,我们比较严厉的,互联网金融也好,任何一项新兴事物也好,其实可能都有两面性,很多事物都是这样的,有时候会有天使的一面,有时候可能有些人恶意的利用互联网犯罪,那就是披着天使的外衣,实际上是真正的魔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互联网金融创新,但是更要防范风险,所以,我们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做好相应的司法解释工作;另外一点,严厉打击在互联网金融当中所出现的一些行为犯罪,民事方面,对一些恶意的逃债的人,民事上包括非法的网络平台逃跑之后带来的除了刑事之外的民事问题,我们也可能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总而言之,对于所有的金融创新,最后金融在带动实体经济发展时所引起的所有负面问题都要思考,预先有一个预警,在司法上还要做好消费者的保护,做好诉讼工作。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吴法官!吴法官发言很有特色,以温和的语气、倒背如流般的语速给我们描述了P2P和众筹的性质以及涉及到的法律界限问题,从这个角度讨论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意义的,谢谢吴法官! 下面,请来自投哪网CEO吴显勇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吴显勇:谢谢吴教授! 我是投哪网的CEO吴显勇,也是这一组讨论的唯一从事实业经营的。投哪网是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成立到现在两年多时间,累计实现了17亿成交,目前来讲,是华南区第一家实现融资的平台,我们最近获得了广发证券旗下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的战略注资。 说到P2P行业,为什么能做到风口浪尖?源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质,第一,互联网本身的精神,互联网开放、互助、分享使得我们整个参与的人群的门槛显著降低,使得原先的金融产品有较高门槛要求的降低到普通的大众投资者、普通的大众阶层能够参与。第二,互联网金融体现在它是一种跨界产生出来的新鲜事物,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跨界本身,一方面是源于市场需求;另外,跨界的产生也使得跨界的监管出现了真空,降低了从业机构的进入门槛,这也是整个行业处在风口浪尖的原因。 要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的权益,我们认为要在两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在机构监管方面。第二,在投资者准入方面。在机构方面,第一,要有准入制度;第二,一定要实现资金托管;第三,一定要对从业机构的高管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在机构监管方面,我们认为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对P2P领域,一个是去杠杆化,什么意思呢?平台本身要回归平台的本质,要作为交易的中介,而不是作为交易的对手方一方参与交易,这点很关键,平安陆金所的注册资金不到10亿,一开始平台上线,陆金所上线时承诺进行担保,有相应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目前来讲,平安的马总明确表示陆金所要去杠杆化、要去担保化,陆金所现在的发展规模已经远远不是10倍于注册资金的杠杆,要继续扩大规模,是继续担保,还是怎么办?这是摆在机构面前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的解决方式就是去担保化、去杠杆化,这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给我们整个经济监管方面最大的启示。对于投资者方面而言,我们认为:第一,要加强教育,为什么要加强教育?教育工作一直在喊,但是做的比较少,或者不是很显著,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精神,降低了我们的参与门槛,特别是普通投资人不能参与到这种金融活动中来,而这部分人对于金融产品的认知、对风险的认知还处在非常低的水平,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刻不容缓。第二,要有准入制度,投资人不是非常成熟的市场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满足了什么样的资格,有多少资产,你是怎样的风险承受能力,你才是合格的投资人,跟机构监管一样,也需要有这样的准入资格,同时,也是对他的一种保护,短期来看有违互联网精神,长期来看,通过这块财富的增长,通过认识的增加,逐步放开,降低门槛,我认为长远来看对投资者是更负责任的一种措施。第三,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我们认为成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业非常必要,出现重大问题时,或者出现对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的问题时,起动保护资金,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我认为也非常重要。 主持人:谢谢吴总!吴总反复强调了作为P2P企业怎么回归到P2P平台本质,我跟吴总也聊过,投哪网也是本着这样的精神稳健经营,不做风险特别大的事情,确实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心上,可能会影响到发展速度,但是从长远来讲,这是开百年老店的想法,而不是打一枪换个地方的做法,我们应该提倡这种理念和这种经营风格。 刚才四位嘉宾都讲了他们的观点,接下来进入讨论阶段,提问之前,我先提个问题,近水楼台。我们今天讨论的题目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如果是网上支付、网络理财,又是公众参与的,但是一部分P2P和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P2P的放贷人或者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到底叫投资者好还是叫消费者好?如果是投资者,是不是需要像传统金融一样对投资者要设置一定的门槛?请四位嘉宾简单地谈一下观点。 黄震:严格意义上的投资者和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边界正在模糊,随着投资门槛的下降、金额要求的小额化,所以,投资者越来越接近于原来的消费者的概念,而且越来越不专业,个体化,非专业化。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有些场合还是在讲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事实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现在没有确立法律定位,相对来说,投资者的概念更加明确一些。作为一定金额上的投资者,证监会还是叫做投资者保护局。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把投资门槛降的很低,参与投资的出借人和所谓的众筹的参与人几乎没有专业的投资经验和知识,我认为应该视为金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刚才吴显勇先生讲到对于投资人合格性的管理,确实迫在眉睫。非专业的投资人是不是应该排除之外,他们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投资一些什么产品?怎么匹配?比如,刚才法官讲到美国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里P2P投资的,只是工薪阶层有一个收入投资比,普通工薪层,可能只能投资收入部分的10%,对于没有专业投资经验和知识人员的保护要引入投资人合格性评价和管理。 陈剑:我觉得这个问题是非常尖锐的问题,如果消费者,按照《消法》保护。在《消法》修订过程中的讨论也很激烈。我个人有这么一点想法,其实金融消费者在传统意义上通常大家认为接受服务是一种。第二,怎么来看待投资行为?实际上,过去很多行为可能不完全是消费,比如汽车,过去没有汽车情况下,大家谈消费时不会想到汽车消费的问题,消费领域是不断扩张的过程。第二,生活消费的概念怎么界定?过去吃穿住用行是生活,以后可能还会有逐步发展起来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历,可能要报班,要进一步提高产品金额的保值,核心和经营又不一样,对于投资行为如何理解也是争议蛮大的,比如我买字画,是投资行为?还算收藏爱好?还算保值增值呢?这是学术界讨论的不是特别清楚的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来看,对于金融保护,消费者的概念是逐步扩大的概念,不管钱的多少,可能你是非常有钱的一个人,但是你在金融领域相关的知识很少,仍然是弱者,钱再多,也可能被套进去,或者可能受到损失,非专业性可能是衡量的标准。比如商品房有一个概念,首套房、二套房、三套房,经常性的从事和非经常性从事是否有区别?只是讨论的几个焦点问题。第一,不能以资金的投入量衡量是不是消费者。第二,不能以资金是不是保值增值衡量是不是消费者。要从非专业性问题、多次连续性投资角度衡量这个问题。 对于投资者的分类来讲,对投资人可能也是一种保护,和风险预警是密切相关的,和如何更好的获知信息是相关的,在这块,可以在风险预警以及相关的投资风险告知方面通过细化投资人的分类来解决这个矛盾问题。 第三,刚才谈到高管人员资质追究的问题,我联想到一个问题,在国外,对房地产行业是很高额的,国外有终身的责任追究,咱们国家现在有一个很大问题,征信管理体系不是很健全,所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发生问题“跑路”的很多,追究不到主体,这是消费者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所以,第一,要加速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二,高管人员终身责任追究问题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制约或者制度设计。 吴显勇:我认同陈老师的意见,投资者跟消费者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还是要进行区别对待,不能通过一个办法进行管理和区分,包括类别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金融产品区别于一般商品,是一个风险产品,应该区别对待。 吴景丽:关于刚才主持人提出的问题,我觉得黄教授很陈主任可能更有发言权,他们已经研究很久了,从我个人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可能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对于普通大众来看,一般商品的消费者就是购买商品的人,但是金融消费者可能就是享受金融服务的人群或者进行了金融行为并且也承担某种风险和责任的群体。从狭义角度来讲,说金融消费者,可能一般人会认为就是投资人,像P2P平台当中的投资人,比如像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也就是金融消费者,众筹当中的投资人也就是金融消费者,这是一种狭义的对金融消费者的理解。还有一种是广义上的,可以探讨,不仅仅指投资人,比如P2P平台当中,除了保护投资人之外,借款人本身是不是也有隐私权保护问题?借款人要把自己所有的家庭、经济等很多情况向平台报告信息,这样才能贷款,如果平台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了信息,这样的情况下,他虽然是借款人,在金融概念当中,是不是也成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从广义角度来讲,是不是金融消费者就是指除了平台以外的人,这样的话,有的是双方,有的是单方,如果购买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人,如果在P2P当中,可能不不仅是投资人,也包括借款人。这是个人想法,还没有思考好。 主持人:这是一个有意思的看法,对于这个看法,黄教授有什么看法? 黄震:随着金融的包容化、普惠化、大众化的趋势,传统的存款人、借款人在银行的意义上是严格分开的,但是在P2P平台上,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是P2P平台都是服务的对象,就像刚才法官说的,也是广义的消费者,正如陈主任刚才说的,随着时代的搬迁,消费者概念的内涵也在不断改变。在金融服务日趋普惠化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要重新定义。 主持人:虽然有些小的分歧,但是,几位嘉宾在大的方面还是有共识的,看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跟普通消费者确实有点不一样,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普惠化、大众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对象的门槛不断降低,有可能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双方都成为金融消费者,这个问题可以再深入讨论。 嘉宾提问:我问黄震教授一个问题,您说到互联网金融是“去中介”,但是我发现互联网金融、P2P、众筹并没有去中介,而且加强了中介化,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您说到互联网金融是人人金融、屌丝金融,您认为我们传统金融发展到今天是人人都能够从事金融吗?我们的金融本质又是什么呢? 黄震:现在我经常听到一些人说金融的本质,其实金融的本质也是在不断变化的。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变化,金融的本质一定是变化的,最初大家看到的金融是交易中介,商品的等价物,今天金融已经独立出来,资金空转,形成自我膨胀,这也是金融的本质吗?很多人认为这也是金融的本质,为有钱人服务,挣更多的钱,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既要重新定义我们的社会,也要重新定义我们的金融,所以,在这个时代到来的时候,金融的本质就是每个人都有把自己的需求实现、价值实现的过程,我认为金融的本质就是价值管理的工具,不再只是一种能够帮助我们实现价值的工具和进行交换的工具,这个时候货币的形态也在改变,过去等价物一定是货币,像京东8条,京东在数十亿大礼包里,还有各种Q币,都应该使我们重新思考,这就是新的金融业态,这符合原来所说的金融本质吗?不符合,所以,要重新定义金融的本质,每个人享受价值管理工具就是金融。 第二,人人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不是中介?我认为是中介,我没说它不是中介,只是说它是脱离资金中介形成新的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众筹平台一定要坚持平台性,是指信息平台,过去民间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这是民间借贷,成为P2P还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但是增加了第三方服务,第三方提供信息服务,使他们的资金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和匹配效益更高,这才是互联网金融介入之后产生的变化,增加了第三方服务,这种服务部是资金服务,资金还是在各自的帐号之下,我们的平台是提供信息服务,无论P2P平台,还是众筹平台以及债券产生的平台和比特币交易平台都应该如此,不是资金中介,是信息中介。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脱媒,过去是针对银行说的,创新金融方式脱离银行资金媒介,今天因为金融脱媒,我认为并没有导致真正脱离媒介,新的信息平台依然是媒介,只不过它不能演变成资金媒介,而是通过信息技术的介入,尤其是大数据、移动智能的介入之后,消除中间环节,降低成本,这才是我理解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平台性去资金平台性的意义。 谢谢! 嘉宾提问:我想请教吴法官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客户身份认证的问题,就像今天上午包括民生银行那位同志讲到的,现在银行在做的一个业务有很多涉及到线上交易怎么知道对方就一定是我银行的客户,虽然提出了双因素验证等等,如果不是物理网点,也不是简单的电子渠道,像E-key和优盾,如果不是可以认定为电子签名的认证方式,那么银行是不是可以通过事先在能面对面见到客户的情况下跟客户提示书面约定这个帐户将来可以通过什么样的身份验证方式改变它的支付方式,比如说像您的手机发送一个动态验证密码,这样就可以给您开通一种或者改变现有支付方式的操作,像这样与客户事先约定将一个不能作为电子签名验证方式写入到合同当中银行是不是可以对抗客户否认交易的一些理由或者请求?谢谢! 吴景丽:关于民事责任的最终认定问题,刚才,您听到验证,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其它网络理财,据说在公开的WiFi场合,我们的购物是不安全的,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过程中,密码很有可能被盗,如果不是在WiFi情况下就很安全呢?目前看,也不是很安全,比如您提到的是不是经过双重验证或者提前跟客户签订了书面协议,就可以从交易对方接受指令然后可以对抗客户否认交易的理由,不是最后出现责任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还是尽量不出现责任的问题,出现责任之后,责任的划分属于事后的保护机制,提前预警是你也不损失、客户也不损失,让黑客们无机可乘,最主要问题还是技术手段的改进和研发,怎么让我们这方面的技术更加安全,使大家很放心的从事这种网络性的经营活动,这可能是一个立足点。如果实在要进入诉讼阶段,每个案件可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条件,也不是说你们事先要求客户签订一个什么东西就可以免责,换句话说,实际上也很难做到,网络上的东西,怎么事先找客户签订呢,这个事情做起来不是很容易,大家都在思考。怎么样既做到方便快捷,又能够解决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所有互联网金融可能都是技术手段不断改进的过程,诉讼永远属于后期不得已的被动行为。 嘉宾:难得跟黄教授近距离对话,我先说一我下的观点,金融的概念,从一开始,最简单的金融就是货币资金融通,发展到现在,现在已经不是货币资金的融通了,包括最原始的货币资金融通,还有投资、信息传播、分散风险、存服务业,银行有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就是存服业务,说到金融,人人金融,我可以给一个理论,比如代收水电费,这就是人人都享受的金融,如果投资业务,作为一种投资去赚取更多利益的话,不可能作为人人金融,因为是有风险的,就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分,这是我的观点。 主持人:这个环节的讨论就到这里,感谢四位嘉宾的精彩观点,特别是坚守到现在的全场与会者的参与和支持,谢谢大家! 闭幕式 主持人:首先谈两句感想,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是草根金融,其实我倒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至少我们今天的论坛不是草根阶层的,我们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我想这里面有这样几个问题可能值得思考:第一,对于互联网金融定位的问题,如果把概念扩大一下,扩大到网络金融的话,网络金融可能应该分三块:一块是传统的金融网络化问题,其实早已经网络化了,80年代银行的结算就开始网络化了,到90年代,证券投资网络化了,这样的网络化的东西都是传统正规金融网络化的东西。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块可以谈:一块是纯粹的互联网;再一块是移动网络,这两种网络东西应该是不一样的,但是有一点我觉得应该是清楚的,传统的金融网络是封闭网络,跟外界不直接联系的网络,相对来讲,这个网络基本是安全的,这个网络应该成为网络金融的核心。从这个角度来讲,不管是互联网金融,还是移动网络金融,从这两个网络的角度来讲,真的是不安全的,因为互联网是不可能安全的,因为是人人都去的,什么人都去,网络本身是不安全的。现在来讲,网络上经营金融的东西,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业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也是很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定位来讲,从货币流通角度来讲,可能就是小的渠道,货币流通小的渠道,像第三方支付等等,一般资金不太大,太大以后,发生风险是受不了的。对于网络融资,至少点对点的融资规模应该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太大,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一旦出现这样的风险,可能是我们整个经济或者整个金融难以承受的。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再往大了扩展一下,还要考虑到国际的问题,考虑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也是很重要的。现在来讲,好象很少有人谈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是挺重要的。黄连金融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将来到底怎么样,我觉得还要有待于它的发展,世界金融活动几千人了,成熟的模式只有四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经过几千年发展,才形成这四种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给它充分的发展余地,将来它会发展成为什么样子,说心里话,就我本人来讲,我感觉到我们现在很难完整的预测出来。从监管角度来讲,当然,现在监管机关也这样做了,只说什么样的事不能做,不要说什么样的事能做,什么样的事能做呢?应该让吴总他们在实践中具体摸索着前进。我相信,再过比较长的时期,不管货币流通也好,还是货币融通也好,互联网金融一定会形成一些相对比较稳定、比较成熟的一种经营模式,但是,在这个完整的金融模式形成之前,一定要出很多事,一将功成万骨枯,一定要出很多事,不能说出了几家扛着钱跑了就把这个东西一棍子打死,这也是不可取的,在金融发展过程中,如果大家关注一下金融史,你会发现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每一个金融模式在成熟以前至少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都是非常非常混乱的,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走向成熟。应该给互联网金融充分的发展空间。咱们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也就是要充分探索这些问题,逐渐摸索成功的经验,逐渐使业务模式发展成熟。 最后,有请王老师致闭幕词,大家欢迎! 王卫国:首先,感谢大家能够坚持到最后!借这个机会,做一个简短的小结,小结不但是要说给你们听的,记录以后,还要发布到网上。 今天一天的高峰论坛,我们有很大的收获: 第一,我们正式的推出了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通过这个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以这个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作为一个起点,银行法学研究会下一步要轰轰烈烈的、扎扎实实的开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也不单是互联网金融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一些冲击包括观念上的冲击对我们整个银行制度、金融制度的改革都会带来很多启发,实际上也是关系到金融改革的全局性问题。目前,我们的主流金融或者传统金融业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式,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最基本的金融概念,比如普惠金融概念、金融创新的概念,对整个金融的发展都是有益的推动。银行法学界首先高度欢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同时,我们要担负保障、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今天第一个成果就是推出了专业委员会,向社会传达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心。 第二,就互联网金融法治的一系列关键性问题形成了共识,前面讲到几个关键性的问题,比如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我们要保护、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要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工具,比如现行法律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不适应,下一步还要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在一系列问题上取得了很好的共识,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推动我们在这方面科学研究的开展、学术交流的开展。 第三,高峰论坛也是知识平台,我们在这个地方传播知识、交流知识、增长知识,在今天的讨论当中,听了大家的发言以后,我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包括业界朋友们提出的你们遇到的情况、你们的呼声、你们的心声,我们也听到了,包括主流银行朋友们面对的困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心,和下一步的一些想法,这些信息对我们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我们会把这些信息传达出去,让社会上的各界人士、让金融法学界的研究者们得到更多的启发,知识传播的同时,我们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知识,包括学者提出的我从来没有听到过的概念,这些概念应该说都是新的知识,特别是对策性的建议,是很有价值含量的知识。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的学者们都非常踊跃的想推动知识创新,显示出了银行法学研究会作为中国法学会下面的一个学术团体蕴含着巨大的知识创造的潜力,因此,对我们未来协会事业的发展很有信心。 第四,未来的实践,今天的会议只是一个开头,在今天高峰论坛的基础上,下一步要进一步推动我们的研究,推动我们的交流,同时,要开展服务,首先是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服务,要向立法机关、决策部门、实际部门包括监管机关和银行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服务大众,要把互联网金融法治方面的知识传播给大众。今天下午的两个主题实际上都是跟老百姓有关系的,风险的问题,交易安全的问题,金融安全的问题,我们要让老百姓懂得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金融有风险,金融的核心就是风险,你们参与到金融当中来,你们要有风险意识,关注风险,同时,我们也提醒、要求我们的经营者们很好的管理风险,当然,我们的监管机关更要更好的管控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保护,应该更多的向我们的群众传播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使他们知道他们有什么权利,使他们懂得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使政府到司法机关更加高度重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比如霸王条款问题,回过头来看,互联网金融有没有霸王条款呢?还不要说国内的,国际上就有很多霸王条款,而且缔约方式就是点击一下同意,问问消费者,有几个人一条一条看了条款,我基本从来不看条款,看了也没用,要的话就得点击,不点击就走开了,我们确实要睁大眼睛,有关部门也好,法学家也好,也要拿出点功夫来琢磨琢磨他们搞的那些掉宽,我曾经布置我的研究生关注某一家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交易条款,最后他们给我写了一份材料,看了以后发现确实有不公平条款,不公平条款是客观存在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关注。我们作为学者,我们不要躲在象牙塔里关起门自娱自乐,我们要更多的走向社会,要服务大众,服务大众也是服务国家。 最后,再次向各位的到来尤其是在座的各位能够坚持到最后表示衷心的感谢!当然,我不是批评已经走的朋友,因为他们有各种各样的原因,说实话,我个人参加会议时候这个时候也经常不在会场,有的朋友从外地来的,有的朋友有行程问题和航班问题,这些我们都可以理解,好在现在我们也有互联网,今天谈话的内容将在中国银行法律网发布,让没有来的会员们也都能看到,学界朋友也可以通过访问我们的开放式的网络平台看到今天发布的声音和传播的知识。同时,我还要再次感谢这次论坛的赞助单位,他们确实是热心于互联网金融法治事业的业界人士,使我由衷的感到一种责任感,互联网金融法治事业是我们共同的事业,不光是法律界人士的事业,是大家共同的事业。最后,我希望大家一起用我们的掌声感谢为我们论坛服务的同学们!为了准备论坛,我们的准备工作做了两个月,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付出了非常艰辛的劳动,投入了非常高昂的热情,我们的同学一会儿会在门口列队欢送大家离开,希望在这个地方发出我们的掌声以后在路过他们面前的时候给他们一个微笑,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感谢我们的同学们! 我宣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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